雇人搬家受伤法院判决雇主负全责
案发当日,家住渤海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的李先生找来邻村的魏某、高某和梁某为其搬家,每人每天给100元。高某驾驶三轮车,上海大众搬场,魏某坐在车上扶着广告牌。大风将广告牌吹落,魏某从三轮车上摔下,造成腰椎左侧若干横突骨折。李先生闻讯赶到,将魏某送到医院治疗。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,魏某起诉至法院,要求李先生给付其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,共计2.7万元。
原审津南区法院认为,被告李先生认可魏某为其搬家,讲明每人每天100元,双方形成雇佣关系。魏某在为李先生搬家时从三轮车车斗里掉下,造成伤害并产生经济损失,事实清楚,对此,李先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故判决李先生赔偿魏某各项经济损失1.2万元。
雇主上诉终被驳回
一审宣判后,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,请求撤销原判,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,依法认定该伤害为交通事故;因为其雇佣魏某、高某等人搬家,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,而高某驾车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,造成魏某受伤,故造成的损失应由魏某及高某承担全部责任。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,魏某为李先生搬家,双方形成雇佣关系;魏某在此过程中身体受伤,作为雇主的李先生应该赔偿。李先生主张魏某系乘车受伤的上诉理由,因与本案非属同一法律关系,不予支持,故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